劳动法全文_劳动法全文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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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国家实行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生效,仍然享有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工作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期限不确定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

(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培训、体检等程序,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日期起生效,期限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也可以支付三十日工资作为赔偿。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章 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成果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应当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欠薪,并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的休息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五天;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十天;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十五天。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因婚丧产假等特殊情况,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录用、职务任免、奖惩、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性别歧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殊需要,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每日七小时,每周三十五小时。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禁止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劳动。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劳动争议,组织进行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决定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组织进行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采取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虐待、暴力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解释权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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